新版货运发票手写有效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下发之后,为充分做好新版货运发票的全面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启用试点。作为一项结算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重要法定凭证,新版货运发票引起了纳税人的普遍关注。近日,不少企业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到甘肃省陇南市国税局,专门咨询有关新版《货运发票》在其开具、取得、使用方面的具体规定,陇南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汇总咨询内容后,从五个方面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货运发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也同时废止。
二、新版货运发票的种类:按其使用对象的不同,共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式样:为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账联45克),背涂蓝色的计算机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四、新版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货运发票,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应该注意的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两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五、违章处罚: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器具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