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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6-9-8 16:38 只看该作者
扫描仪算不算防伪税控设备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左右,企业每月取得的需要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且一般在月底取得。由于该企业距离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较远,每到月底,到办税服务厅排队进行发票认证就成了一件烦心事,有时发票来不及认证,甚至影响了当期税款的抵扣。为了方便专用发票认证,该企业使用了税务机关推荐的远程认证系统,实行了网上认证。
按照网上认证系统运行的要求,企业购置了扫描仪,价值3800元(含税价),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买的扫描仪就是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配置的,理应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
近期国税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人员认为,扫描仪应视为正常固定资产管理,不能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列支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检查人员的理由同样根据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检查人员认为该文件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具体包括的内容,其中没有扫描仪。
问题提交到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委会也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扫描仪可以视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中指出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上认证系统应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从国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大力支持的立法意图来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设备都应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所以,应允许企业购置的用于防伪税控的扫描仪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种意见是:扫描仪不能视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且限制了只有这样几种设备,基层税务机关只是上级规定的执行者,无权对上级文件自行理解发挥。如果基层擅自解释,则会造成执法的无序混乱,同时也将给税务执法带来风险,有越权减免之嫌。所以,只能按文件规定执行,不能按基层自行理解行事。
最后,审委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但包括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对此案的结果都感到有话要说,一位案审人员说:“税收政策规定过于落后,大家都知道扫描仪是防伪税控通用设备,但就是没法让企业享受优惠。”
笔者认为,审委会的决定确实无可厚非,但税收规定不能与时俱进是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税收规定主要约束基本上成熟、稳定的税收关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化,某些社会关系无法及时通过税法来反映和制约,这种时间差、发展的不统一性造成了两者发展的不平衡。
就本案而言,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制定相关文件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科技和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发票认证在2004年通过互联网络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所以也根本不可能作出扫描仪是防伪税控设备的有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税收规定也应当及时补充和完善。一台扫描仪虽然金额不大,但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深层次的。
www.ctaxnews.com.cn 2006.09.04 大伟,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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