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核算办法要备案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目前大多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没有按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这项工作被忽视了。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标准,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稽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忽视了这项工作,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工作带来困难。尤其是会计核算软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已经开始运用微机进行账务处理,这也是财务核算工作的必然趋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进行登记备案,往往造成稽查工作因不熟悉其核算软件而难以进行,甚至出现连其核算系统都难以进入或者被纳税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
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办法的登记管理。没有登记的,必须尽快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新办户一律要求其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报送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处理软件,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税务干部有关会计核算软件应用知识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
中国税务报·陈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