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利弊分析
来源:智方圆税务 作者:王冬生
时间:2026-01-15
摘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条款,尽管没有一般纳税人的概念,但对两种计税方法的规定,已经将纳税人分成两类。税法的文字表达方式,值得商榷。
(二)《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总局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一)如何确定年销售额?
2号公告第3条规定: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也就是说,销售额的标准,是指连续12个月正常经营依法确认的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500万的标准,不是公历年度,不是自1月1日到12月31日,而是任意的连续12个月,这意味纳税人每个月都要计算,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
(二)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号公告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1、因调整超过标准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正常销售超过标准
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次月申报期一般是15日之前。
纳税人不办手续,就可继续按照小规模计税吗?
不是。
(三)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及纳税义务
1、一般纳税人生效日
按照2号公告第6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假定A公司2026年1月10日,销售额超过500万,则1月1日,就是A公司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也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2、生效之日起的纳税义务
确定了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自生效之日起的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如果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申报的,怎么办?更正申报。
2号公告第7条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四)新老规定如何衔接?
如果2026年之前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但之前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难道还要追溯到以往年度,更正以往年度的申报?
不是的。
按照2号公告第11条,2025年12月31日前,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就是即使在2026年补申报25年增值税导致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可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1、正常申报超过标准
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2、因调整销售额超过标准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三、两类纳税人的利弊分析及选择
对纳税人而言,如果可选择,是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标准是什么?
(一)选择的标准
纳税人最终的目标,是盈利,考虑收入、成本的最终目的,是考虑利率。
因此,应该将利润作为选择的标准,在购销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哪类纳税人利润大,就选择哪类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一定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低吗?也就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更不利吗?
真不一定。
(二)利弊分析的一个例子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变成一般纳税人,不一定更差。
假定A公司的购进价格是100,进项税是13,销售含税价20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6元。收入200,成本113,税负是3%,利润是87。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价还是200,销项税26,进项税13,应纳税是13,税负是6.5%,但利润是100。
选择一般纳税人,利润更大。
(三)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可能更值得选择?
除开具发票等原因外,一般纳税人可能更值得选择,原因有两个:
一个是税负变化的原因。自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是3%,据说原因是当时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是3%。当时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是17%,而且当时没有营改增,不得抵扣不动产、服务的进项税。现在,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率已经降到13%,且可以抵扣除利息外的几乎所有进项税,税负已经大幅度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直是3%(忽略暂时减免)。
二是成本的原因,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得抵扣进项,导致成本变高。
所以,同一个纳税人,也许更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利是弊,一定要在正确测算利润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值得重视的变化及注意事项
2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也被国家税务总局62号令废止。
2号公告与之前规定的变化,有两个:
一是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2号公告同时规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是加大纳税人的责任,自己计算销售额,到了就要去办登记。
如果不登记,有何后果?
2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2号公告第十一条是关于2025年与2026年衔接过渡规定,即除衔接过渡特殊情况外,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则一般纳税人实际生效,应登记未登记一旦被识别,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进项税可抵扣,如该补税就按规定补税、缴纳滞纳金。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要随时关注自己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0万,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原文标题:增值税系列二:两类纳税人及利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