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拨给内部食堂的补贴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入账?
中国会计社区
问:某企业开办职工食堂。每月给食堂拨费用,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可否列支福利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应附有外购物品的发票及支付款项的收付款单据,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
问: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
答:好的,现在就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
问:您能举例说明有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
答:好的。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
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
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
(1)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交获取的发票入账,同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
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
答: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其关键所在是,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上述公司结算的对象是餐饮企业,而非原材料供应商。我的理解是: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
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
答:在一些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所谓不合规票据全部换成发票,其实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就食堂本身而言,其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均在有税务所的农贸市场,它采取的是就近购买的原则,甚至有可能购买来自于当地农民地里的农产品。这种交易也可能是农民直接把菜送到食堂,你让他去当地税务所将这些不能作为计税凭证的票据换成发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食堂相关人员的口述来开具发票,因为他们也没有看到食堂到底进了多少货、什么货。如果这个事实是食堂捏造的,而税务机关又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就据此换开发票,形成所谓的税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准确性也有待于商榷。我的理解是: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购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15-9-16 15:3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