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两种情况:1.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无须审核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试点地区试点前(2011年12月1日前)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免)税时,对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业务,比照试点地区试点期间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