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向购买方收取的滞纳金应该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