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贷款服务的征收与抵扣
<王冬生>
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及有关规定,重点分析贷款服务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等问题。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一、贷款范围
二、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人
三、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和例外
四、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计算
五、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
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七、贷款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八、自境外取得贷款利息征税
九、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扣税
十、贷款利息潜在的增值税风险
十一、贷款与存款的区别
一、贷款范围
贷款服务,是金融服务的组成部分,根据36号文附件一的税目注释,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包括以下3种情况:
(一)常规贷款服务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二)视同贷款服务
视同贷款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名称各异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2、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4、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5、融租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
6、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利息收入。
金融商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
(三)名股实贷服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是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人
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人,包括所有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企业和个人,绝不仅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发放贷款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发放贷款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不管是否有权利发放贷款,发放的方式是否合规。
(三)因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工具,取得各类利息性质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不承担风险,收取固定或保底利润的股东。
三、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和例外
发放贷款的企业什么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应该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并产生纳税义务,在结息日所在纳税申报期结束的下个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发生债务人不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金融企业有例外的规定。既: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
但享受这一待遇的目前仅限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四、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36号文,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当期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利息收入的销项税,与其他收入的销项税一起,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之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比如,A公司将资金贷给B公司使用,2016年5月份,取得利息收入80万,因持有铁路债券取得利息收入26万,5月的利息总收入是106万。利息收入的销项税是:
106/(1+6%)*6%=6万
这6万销项税并入总的销项税额,一起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即使利息收入没有超过500万,也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利息收入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假定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咨询收入30万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是:
(10+30)/(1+3%)*3%=1.165万
五、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时,可以给债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假定A公司自B公司取得利息收入106万,A公司可以开具利息收入100万,销项税6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请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A公司自B公司取得利息收入103万,A公司可以请税局给B公司代开利息收入100万,增值税3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27条的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支付贷款利息的纳税人,即使自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贷款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得抵扣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
不但利息支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这就堵死了纳税人通过其他名目绕过利息支出不能抵扣限制的途径。
七、贷款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贷款服务增值税的免税,包括以下两种:
(一)列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包括以下贷款利息: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贷款余额10万以下;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
(二)统借统还贷款利息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三)金融企业同业往来利息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6、持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自境外取得贷款利息征税
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外贷款,并从境外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如何处理?征税还是免税?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应该征税。
根据36号文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只有一项: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现行法规中,没有对来自境外的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规定,如果税局征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给境外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免税或零税率,因此,不排除以后会对境外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可能。
九、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扣税
境内的借款人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时,由于金融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境外的债权人有在中国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由境内的借款方在债权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的利息(1+6%)*6%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支付的利息不到500万,也不能按照3%扣缴增值税,必须按照金融业的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纳税人不适用3%的征收率。
应该在境外债权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扣缴,而不是实际支付时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应支付利息的时间。
十、贷款利息潜在的增值税风险
对增值税纳税人而言,贷款利息收入,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少缴增值税风险
少缴增值税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可能:
1、非金融企业忽视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
非金融企业,可能误以为自己不是银行,利息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2、非金融企业抵扣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
尽管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产生抵扣相应进项税的风险。
3、没有扣缴支付境外贷款人利息的增值税
自境外借款时,没有及时履行扣缴境外债权人增值税的义务。
(二)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多缴增值税的风险,主要是没有享受国债、地方债等免税的优惠。
十一、贷款和存款的区别
根据现行规定,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和贷款的区别在哪里?
一般来讲,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专有的功能,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单位存款,但不得面向个人吸收存款,银行可以办理面向个人的存款业务。
因此,将资金通过存款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放到有吸收存款功能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才是存款利息。如果将资金放到没有吸收存款功能的企业,取得利息,就是贷款利息。购买金融机构发放的各种理财财产,取得利息收入,也是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