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计算?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2-17
问:某公司2010年12月1日进入清算期至2011年1月28日结束,企业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请问以前年度是否为2010年1月至11月、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业务,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的所得,弥补未超过五年的亏损(既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亏损含2010年1—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