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价外基金可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2-19
问:我公司目前代收农网还贷、重大水利工程基金、差别电费、中央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中央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等多项基金和费用。我公司一直以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