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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平销返利,纳税有何不同?

是否平销返利,纳税有何不同?

2011-12-30 9:12 转自互联网 

    当前,大型商场和卖场均为一些销售商提供柜台等销售场所,并与销售商签定协议,货物由销售商提供、保管,货款由商场利用POS机统一收取。然后商场根据协议将销售款支付给销售商,但要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服务费、管理费或是场地租金等。这也成为现在商业物流企业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经营方式。那么,提供经营场所的商场和卖场向销售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服务费、管理费或是场地租金该如何纳税呢?

    商场该缴什么税,要看它收取的费用是否与销售商的销售量或销售额挂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李某在租用一家商场的场地销售货物,如果双方约定:李某每月向商场支付5000元租金,那么商场收取李某的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5000×5%=250(元)。同样,如果双方约定:商场按李某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李某当月取得销售额10万元,商场收取进场费100000×2%=2000(元),那么商场应冲当月减进项税2000÷(1+17%)×17%=2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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