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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请举例说明。

   
  答: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为3%,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2000元扩大为1500元~4500元。同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适用45%的税率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例如,假如一个人月收入为5000元(不考虑四金),那么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政策,他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每月可节省280元(3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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