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开发商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12-03
问:我公司有一栋旧房,根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旧房拆除并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我公司一笔拆迁补偿款。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旧房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公司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应税行为;旧房由开发商拆除,贵公司相当于将旧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开发公司,属于“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让土地、旧房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开发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取得货币。贵公司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