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技术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该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9-20
问:我公司为外资企业,2008年初委托与境外A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2008~2010年间由A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生产工艺设计服务,服务费总额为USD$100万元,其中2008年USD$30万元、2009年USD$30万元、2010年USD$40万元。支付方式为2010年末支付USD$100万元,A公司按合同提供服务,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将USD$100万元扣除税费后汇出给A公司。请问USD$100万元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如何代扣代缴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2008~2010年分别可以税前列支USD$30万元、USD$30万元、USD$40万元服务费用,且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代扣代缴税前列支相应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费在合同约定付款日(2010年末)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