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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涉税误区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涉税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17-09-14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政策。部分单位也准备提高员工福利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笔者就在咨询过程中,就商业健康保险涉税误区归纳如下:

  误区一:商业健康保险都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范围为在保单凭证上有唯一的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

  误区二:不论购入合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金额大小每月固定扣200元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据此,商业健康保险费的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如果个人购入合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支出为2800元,则每月扣除额为200元,年扣除额为2400元;如果购入该保险年保费支出为1800元,则每月扣除额为150元,年扣除额为1800元。

  误区三: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四条(一)项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据此,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的保险费也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

  张工为境内人员,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社保公积金),2017年8月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支付保险费2600元。2017年9月单位代扣代缴申报张工个人所得税时,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600-3500-200=8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900*20%-555=1225元

  误区四:单位为员工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据此,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为员工购买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理,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的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支付的保险费应做纳税调增。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商业健康保险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单位给员工支付的工资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单位给员工增加工资,由员工个人自行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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