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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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