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涉及的增值税应该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5-03
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是否上述代收费用要征收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代收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营业税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规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