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水泥掺废渣后再生产能否享受优惠?
问:我公司准备购进旋窑52.5#水泥,掺入混合材料后,再进行粉磨生产32.5#水泥。后续加入的混合材料中的“三废”比例仍能达到减免税标准,请问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继续享受减免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水泥熟料是以石灰石和粘土、铁质原料为主要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成生料,烧至部分或全部熔融,并经冷却而获得的半成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旋窑52.5#水泥不属于水泥熟料。因此,企业外购水泥再掺入废渣进行粉磨生产水泥,不能适用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