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调税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加大优惠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02-22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月22日上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税率为25%,同时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惠税率。此次草案对税率部分未作调整。
有研究慈善税收法律制度的人士表示,《慈善法》没有出台前,对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结转以后,几个年度可以扣除。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介绍,这是《慈善法》对现行税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点,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现实中有些企业一次性捐赠数额比较大,可能超出了当年利润总额的12%;如果不能结转,当年捐赠额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十分不利于大额捐赠。《慈善法》对结转问题有了新的调整,对于希望进行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捐赠者,是利好消息。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