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实现正常抵扣。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提出很多问题,如:
(1)以房屋为载体的行车等生产设备能否抵扣?
(2)企业门禁系统、监视系统能否抵扣?
(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能抵扣,但日常维护、保养发生的购进零件、配件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上述文件明确了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凡明确列举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无论如何核算,也无论用途(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均视为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二是对未列举的固定资产,视为动产,作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对照规定进行抵扣。
三是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原则上按照功能进行区分:①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如中央空调、电梯等113号文明确列举的,即发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功能,或者说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功能的一部分、组成部分),无论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不动产(即纳入不动产范畴),包括发生的维修、更换费用,应作为对不动产的维修,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②对附着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但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功能的固定资产(如行车包括轨道等生产设备),视为动产,即纳入动产范畴作为可抵扣范围;
③对终端设备(如供水、供气、供电,以及空调、照明、控制、监控等),在随建筑物竣工结算时,应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金,但今后维修、更换所发生的进项税金(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除外),予以抵扣;
④对生物资产,凡不是栽种在土地上的植物,不作为其他土地附着物。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