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低于成本价需转出进项税吗?
问:因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企业库存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