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垫资款长期不还如何进行纳税认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3-10
问:公司成立初期,资金周转困难,偶尔私人股东用其自有资金垫作流动资金。现在公司已正常生产运转,拟明年初清偿该借款。目前股东垫资的款记入“其他应付款——某股东”,从借款至今已入账两三年了。请问税务部门是否会认定这部分垫资款为“营业外收入”,年终汇算时上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因企业流动资金困难未偿付的股东垫资,我们认为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