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价划转税务处理变化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傅斌 陈潇潇
2016-12-30
基本案情
WE集团是一家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集团,2016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产、土地部门传递的有关该集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涉税事项联系单。税务机关经过核对发现,该集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主要是由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引起,具体情况如下:
WE集团中,WE化学与WE生物分别是WE控股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8月,WE化学以其99%的净资产(包括实物资产25000万元以及承担与其相关联的债权5000万元、负债19000万元和劳动力268人)注入WE生物公司,作为对价,WE生物将其所拥有的S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WE化学。
税收分析
WE集团的这次资产重组行为,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
1.增值税
本次资产重组中,WE化学以其99%的净资产换取WE生物所拥有S公司的30%股权。WE化学通过重组,实现其99%的资产转移至WE生物,而这些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实物资产。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分别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明确,对这种包括实物、债权债务和劳务力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或是增值税。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上述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列为不征收增值税范畴。因此,本次重组中,WE化学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本次重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呢?如果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WE化学取得WE生物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以WE化学原99%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WE生物取得WE化学99%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此项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样企业的相关资产转让所形成的所得,可以不定期地递延到以后期间确认。
(1)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此次资产重组业务目的是将属于WE化学中的制药资产进行剥离,并入到WE生物中去,以便实现集团内业务专业化。是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
(2)权益连续性的判定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WE生物收购WE化学的资产后,给WE化学支付的对价,其中股权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交易总额的85%。并且WE化学取得WE生物所支付的股权后,在12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为此,若企业想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支付情况的证明,并且,WE化学需要出具12个月内不进行股权转让的承诺书。
不同观点
WE集团的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本次资产收购过程中,WE生物的支付从直观上来看全部为S公司的股权,股权支付比例为100%,但在WE化学打包转让的业务中,包含了19000万元的负债,该笔负债随资产一并转让到WE生物中,这是WE生物在重组后需要承担的,相当于WE生物为了收购WE化学的资产,除了支付股权外,还为WE化学承担了部分债务。这部分支付分开来看,是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将此因素考虑在内,WE生物资产收购重组的股权支付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就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WE生物对WE化学的资产收购是对一项包括负债在内的“资产包”的收购,负债是其“资产包”的一部分,不能将这种资产项内的负债与WE生物单独为WE化学承担的负债混同,因此就不能将其独立出来作为WE生物支付对价的一部分,WE生物重组业务中支付的对价仍然全部是100%的股权。
本次重组中,WE生物收购WE化学的大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股权是其所拥有的S公司的股权或是WE生物自身的股权。财税〔2009〕59号文件对股权支付的定义,指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用本企业的股权进行支付,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如果换在WE集团的重组业务中,就是WE生物用自身的股权作为收购资产的对价支付给WE化学,这样,WE化学就通过对WE生物股权控制,实现了对WE化学原有资产的间接持续控制,这也是权益连续性要求的应有之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WE生物用其所拥有的S公司股权去支付资产收购的对价,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这种处理有问题,就是重组税制中的权益连续性被打破。重组后,WE化学不能通过对S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对重组资产的持续权益的控制,这不符合权益连续性的要求。但在我国目前的税制条件下,用子公司的股权作为资产收购的股权支付,符合特殊重组的股权支付政策要求。
(3)经营的连续性的判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WE生物收购WE化学的资产占整个WE化学资产的50%以上,并且WE生物收购资产后,原在WE化学公司下的资产转移到WE生物后,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改变,也就是说原来这部分资产在WE化学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在转移到WE生物后仍然继续从事原经营活动。从WE生物对WE化学资产的收购比例来看,是符合50%的比例要求的。如果企业想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向税务机关出具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并且WE生物需出具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规定不一。笔者认为在改制重组时不能做如此片面的理解,因为对于什么是改制重组,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将投资行为本身作为改制重组行为来看。从政策的延续性来看,土地增值税的原有政策中也有投资不征或是免征税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如果WE化学将房地产作价换取WE生物自身的股份或所拥有S公司的30%的股份,表面上都是WE化学将房地产作价注入到WE生物中去,并且获得了WE生物所支付的股权形式的对价。但两种股权支付还是有区别的。如果WE生物以自身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重组完成后,WE化学成为WE生物的股东之一,应是一种投资行为。本案中,WE生物以其子公司S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重组完成后,WE化学成为S公司的股东,其经济实质应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易,而非投资行为。投资业务指投资方所获取的股权是由于投资业务所产生,在投资业务发生之前,该支付的股份不存在。在本案中,WE生物所支付的S公司的股份在WE化学投资资产之前已经存在,并且支付的也不是WE生物自身的股份。因此,这项业务的实质是WE化学以资产换取了WE生物所拥有的S公司的股权,是一项非货币性交换的业务。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享受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不宜采取用S公司的股权作支付,而应用WE生物的自身股权作支付。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由于WE生物与WE化学均为WE控股100%的全资控股企业,符合文件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有关限定要求。但这个业务并非一项资产从A公司无偿划转到B公司,而是WE生物资产收购WE化学的资产,WE化学的资产在流转的同时,获得了WE生物支付的股权作为对价。对于这种有对价的划转是否适用免征契税的规定,在实务执行中也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划转的概念来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流转,是不能有对价的,也就是划转必须是无偿的。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资产的划转业务,由于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是完全无偿的,并且实务中已有有偿划转享受上述文件的案例。所以,笔者认为该契税可以享受免征。但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执行口径的不同,建议企业就具体业务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备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