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数超平均工资是否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2-30
问:某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按总公司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总公司的社会平均工资高于该企业所在地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请问:
1、高出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2、《〈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如果企业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这一标准,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各省定的上下限标准均是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第7项为依据:“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未见失效规定,企业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这一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进行纳税增调。既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