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02
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总公司在国外,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使用总公司的技术。依照与总公司的协议,对此部分产品的按照销售额的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是按权责发生制下每月销售额预提,年度终了经专项审计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是在每个月预提后,还是在年度终了对外支付时?
答:《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应付技术服务费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