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资产重新投入本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08
问:某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对资产进行盘点,发现有二十宗房产系账外房产(该房产的产权证件为该企业所有,也一直由该企业使用)。由于该企业在扩股时为国有独资企业,故国资委认为企业盘出的二十宗账外资产为国有,于是以国资委名义出具文件,将这二十宗房产以评估价值收回后重新投入该企业,并与原国有股权一起计算扩股后的国有股权份额(因产权不用变更,仅以文件形式投入)。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一直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房产一直为其所有并使用,其盘点属于资产盘盈,应按评估价值计入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认为按国资委文件,二十宗房产为国有,国资委重新投入系接受投资,不能计入所得计缴所得税。请问根据以上情况,是否要把盘盈房产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盘盈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企业所得税对资产溢余收入也应当比照处理,因为二十宗房产的产权证件为企业所有,说明当初投资时国资委已办理了二十宗房产的房产权属转移,因此这二十宗房产本就是企业的资产。但由于没有进行核算,导致账外资产的存在,因此盘盈出的账外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作为重新接受投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