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企业业绩评价指标选择的影响
来源: 何广涛
发布时间:2016-11-03
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决定了应在会计系统中将价税合计金额分别核算,一部分为价(收入或成本),另一部分为税(销项或进项)。
今天以案例的形式谈一谈,增值税对经济决策和业绩评价指标的影响。
例:假定某建筑业企业中标两个一模一样项目,造价均为111元,均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该企业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
甲项目由张三担任项目经理,发生含税成本95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8元,该项目会计利润为111÷1.11-(95-8)=13元,应纳税额为11-8=3元。现金净流入111-95-3=13元。
乙项目由李四担任项目经理,发生含税成本87元,未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该项目会计利润为111÷1.11-87=13元,应纳税额为11-0=11元。现金净流入111-87-11=13元。
可见,甲乙两个项目尽管含税成本不同,增值税应纳税额也不同,但从会计利润的角度看,两个项目的经营成果是一样的。
以上案例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且没有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如果考虑这两个因素,情况将发生变化。
假定一:业主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为80%,该建筑业企业按照开票金额向其开具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
甲项目的应纳税额为11×80%-8=0.8元,现金净流出为111×80%-95-0.8=-7元。
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为11×80%-0=8.8元,现金净流出为111×80%-87-8.8=-7元。
结论一:同等收付款条件,收付款比例不影响评价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包方如能提前向总包开票,即开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则甲项目现金流量指标优于乙项目。
假定二:该建筑业企业期初存在较大金额的留抵税额,如100元,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留抵税额的存在,甲乙两项目产生的应纳税额汇总到公司总部,不会导致公司的纳税现金额外流出,因此从公司整体的角度看:
甲项目为公司带来的现金净流入为111-95=16元。
乙项目为公司带来的现金净流入为111-87=24元。
结论二:在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同等会计利润,项目的应纳税额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应纳税额的「现金流量档板」效应,只适用于本地项目,对于异地项目,发生纳税义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本结论失灵。
假定三:该建筑业企业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上期应纳税额已缴纳,附加税税率为12%,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因此项目的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人应承担的附加税也越高,而附加税是影响会计利润的。显然,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后,甲项目要优于乙项目。
结论三:在纳税人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或期初留抵税额低于任一项目应纳税额较小者的情况下,项目的应纳税额越低,对公司就越有利。
总之,增值税对纳税人的财税管理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在经济决策和业绩评价时,一般情况下只考虑会计指标即可,会计利润越高,应纳税额自然越低。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好考虑收付款比例、期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项目是否需要预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