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判断住宿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目需注意五配套服务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 沈星 刘志耕
2016-08-19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住宿业的住宿、餐饮服务按6%计缴增值税,但对除住宿、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如何计税的问题,企业往往拿捏不准。
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宾馆、酒店正常对外提供的,除住宿、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应该如何计缴增值税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说明。
案例:A宾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服务,并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如下5类相关配套服务:1.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的各类物品,如沐浴露、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向客人无偿赠送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和早餐。
2.客房设置的小酒吧,放置了一些酒水、食品、旅行用品及部分小型日用品等(分别注明了售价),以方便客人自助选购。
3.宾馆向客人提供了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及停车场等免费服务项目。同时,还提供了卡拉OK、桌球、游泳等非免费服务项目。
4.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还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包括自制饮料)等。
5.宾馆大堂有两家小商店,一家系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一家系店面对外出租,宾馆收取租金的服装店。
上述5类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并究竟应该如何纳税做出说明和判断?
无偿提供或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A宾馆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消耗性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是否应该视同销售?从以下3方面分析:1.A宾馆客房向客人提供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都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且都属于住宿服务常见的配套服务,也是住宿业常见、有效的经营模式,并已成为行业惯例。所以,A宾馆向客人提供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属于住宿服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A宾馆在住宿服务之外向客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或销售行为。
2.这些用品、饮品及早餐的耗费不仅是A宾馆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所耗费用品、饮品及早餐的价值,A宾馆也早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一并收回,即客人实际上已在房费中一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所以,这些用品、饮品及早餐不是A宾馆无偿提供或赠送给客人的。因此,对A宾馆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的各类消耗性用品、饮品及早餐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考虑计算销售货物增值税的问题。
3.尽管此类配套服务无需考虑计缴增值税销项税的问题,但住宿业企业必须注意的是,在购进无偿提供或赠送及日常耗用的各类物品及原材料时,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宾馆所耗费各类物品及原材料的进项税税率大多是17%或13%,如果宾馆能取得全部应该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这对降低宾馆的增值税税负将大有好处。
自助选购销售收入属兼营行为
对客房内设置的小酒吧,由客人自助选购而形成的销售收入究竟应该及如何纳税?客房内设置小酒吧仅是为了方便客人在客房时对部分小商品的消费需求,不属于住宿服务必须有的服务内容,尽管是同一个销售对象,但由于小酒吧销售商品与销售住宿服务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对客房小酒吧的销售不应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那么,这应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其性质单独判断为销售货物,并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缴增值税。假设A宾馆小酒吧某月取得销售收入(含税,下同)为117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住宿业企业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小酒吧销售货物属于兼营行为,所以,对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将会被税务部门按照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计缴增值税。由于住宿服务6%,销售货物17%,差异很大。所以,A宾馆在客人付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就必须严格分清两项不同销售行为的销售收入,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将会大大增加自身的增值税税负。
免费与不免费项目视情况而定
对向客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及不免费服务项目应该分别如何纳税的问题,需从免费和不免费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免费服务,有3方面:1.由于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也是宾馆为了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增加的配套服务,而且其中一些服务已属于行业惯例。所以,向客人提供这些服务已成为宾馆住宿服务的重要环节和必要组成,不是宾馆向顾客提供的另外一种服务或销售行为。
2.这些服务的耗费不仅应该是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而且为提供这些服务的耗费实际上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统一收回。所以,这部分服务表面上是宾馆无偿提供给客人的,但实际上是有偿的,其价款已经包含在对客人住宿服务统一支付的对价中。因此,对宾馆向客人提供的上述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3.在免费提供给客人享用的情况下,宾馆对客人享受相关服务不会设置收费系统或安排收费人员,事实上,一些服务项目设置收费系统及安排收费人员的成本往往高于收费额,不如不收费。
二是不免费服务,有两方面:1.尽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关联,但不属于行业惯例,仅是宾馆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另外增加的服务。然而,尽管涉及服务,但由于没有涉及货物,且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该属于兼营行为。
2.尽管A宾馆提供的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与住宿服务同属生活服务大税目的范畴,但各具体服务所属的行业不同,且应该分别适用文化、体育及娱乐服务不同的子税目,由于上述服务属于兼营行为,所以,应分别适用于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及娱乐服务不同税目及相应税率,但实际上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均为6%。
假设A宾馆某月上述收费服务共收取服务收入106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
贩卖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
餐厅部在为客人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向客人售卖烟酒及各种饮料(包括自制饮料)等,实际上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整个销售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两项销售行为,一是销售餐食服务,二是销售货物。
很明显,这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再由于宾馆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应按照混合销售,并入餐饮服务一并缴纳6%的增值税。
假设A宾馆餐厅部售卖烟酒共取得收入106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宾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较一般超市偏贵,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单独计价,且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售卖这些烟酒及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共同形成了完整的餐饮服务。所以,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定性为混合销售。
小卖部、出租店面房属兼营行为
对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及对外出租的店面房收取的租金,究竟是按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行为纳税?对此,需从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附属小卖部。很多宾馆内都设有小卖部出售各类商品,很明显,这种情况与在前述宾馆客房设置小酒吧销售货物一样,只不过小酒吧是自助式,两种情形都属于兼营行为,都应该按照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宾馆一定要严格分清小卖部和小酒吧销售货物与客房销售住宿服务不同性质的收入,确保不因为核算不清晰、不规范使得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是对外出租的店面房。这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经营主体的不同销售行为,承租者在店面房内销售服装,此行为应该由承租者缴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与宾馆无关;宾馆向承租者收取房租,毫无疑问,对外租赁属于单独的经营行为,应由A宾馆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不动产经营租赁11%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
假设A宾馆某月共取得房租收入111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借:管理费用—— —房产税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