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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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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筹建期,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一车间租赁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每月电费10万元,供电公司提供的发票是给A公司的普票.
现在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电费  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00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  制造费用-电费  100000    贷   预提费用-电费    100000
请问老师,这样是不是两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都不认可费用的列支?那可以通过开收据进行账务调整吗?
A公司调整:    借  其他应收款-B公司  100000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电费  100000     
B公司调整:    借  预提费用-电费    1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A公司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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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dx 于 2010-9-10 16:40 发表
A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处于筹建期,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一车间租赁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每月电费10万元,供电公司提供的发票是给A公司的普票.
现在A公司账务 ...
您好!
因A公司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未能取得供电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吃亏的是经营租赁的B公司。
您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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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作为B公司来讲,是不是只要开具转账收据,注明收到A公司代支电费就可以了?这样子的话,就是损失了可抵扣的进项税,记入制造费用的电费金额在税法上还有问题吗?可以列支吗?
或者,还是必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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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凭租赁合同(注明电费支付方式)、A公司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及A公司的财务收款收据是可以入账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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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老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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