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公交线路经营权的各方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16
问:国有公交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将部分公交线路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合作方向公交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利润、公交公司内部员工的“五险一金”及其他费用后,取得公交线路几年的经营权。合作方取得经营权后,采取向社会人员发包的形式,由社会承包人员自行购置车辆参与线路运营。社会承包人员需要在运营前向合作方交纳一定数额的线路费,并在运营中每日交付一定额度的任务款。
请问对于此项业务,公交公司收取的固定利润是否缴纳营业税?合作方向承包人收取的线路费和任务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公交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于承租、承包或挂靠方式从事运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应区分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