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技术服务及更换相关配件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20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近期签订某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提供某个设备的技术服务(不是修理,修配)50万元,有些小的材料需要更换(总额不超过1000元)时,我公司也有义务更换材料。我公司认为此项合同是兼营行为,更换的材料进项税将不得抵扣,针对此合同可以全额开具服务发票。请问我们理解的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在处理问题所述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合同规定提供某个设备的技术服务中的设备是由提供企业销售的,则技术服务收入会被认定为销售的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更换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如果设备非提供企业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为企业独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则纳税人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领用的外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并作为劳务成本;发票的开具金额是根据从对方收取的劳务收入确定的,与进项税额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