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单位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9.09.14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