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收利息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王晖 覃涛
中国税务报:
今年1月12日,某轮胎厂向我行申请了5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利息分两次支付,今年7月11日支付50%,贷款期满日再支付另外50%。到了7月11日 ,我行按规定将第一笔应收利息记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轮胎厂却因故要求延期支付利息。到了今年11月,轮胎厂仍未支付第一笔利息,我行遂将该笔利息从收入中予以冲回。请问,这笔逾期未付的利息,我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吗?
湖北省襄樊市某商业银行 蔡丽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合同,你行在7月11日将第一笔应收利息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对于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能否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中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由于第一笔应收利息没有按时收到,时间跨度上已经超过了《公告》中规定的90天界限,且你行已经在会计处理上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因此你行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湖北省襄樊市国税局
王晖 覃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