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波
近日,江苏省某市地税机关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2年将承租的设备又转租给另一家企业,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要求企业对这笔转租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表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对于转租收入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就在相关文件中对此予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的设备转租收入应按“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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