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坤
最近,笔者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些亏损企业由于对亏损处理的有关政策不甚了解,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即使作了纳税调整,也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这两种情形都会导致企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不缴所得税。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企业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被税务机关罚款,从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这是为什么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年度应弥补的数额并不是当年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当年亏损额,也就是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亏损企业对多列的扣除项目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调整,会造成企业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这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是相同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调整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我们建议亏损企业一定要认真对待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工作,除了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外,重要的是准确地掌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清楚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哪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时才能做到完整准确。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所列项目逐项认定,要特别注意费用开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合法的报销凭证,均属于调增纳税所得额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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