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与使用年度不一致的设备能否享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3-05-02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请问我单位在2011年度购进符合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2012年度实际投入使用,这部分设备的投资额的10%是否可以从2012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二是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必须履行报批或备案的相关程序,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贵公司2011年度购进了符合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2012年度实际投入使用并履行了相关报备手续后,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2012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