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情况下如何缴印花说 哪些情形下不能漏缴?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南京税务》 日期:2013-11-06
“又忘了,还得缴纳印花税。”这是很多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常说的一句话。在各类税种中,印花税是个不折不扣的小税种,因而纳税人常常遗忘漏缴而吃了罚款。本期《南京税务》将为你讲述各类情况下应如何缴纳印花说,向你提示哪些情形一定不能漏缴印花税。
计税金额不确定应先定额贴花
建邺区一家新设立的广告公司与房东签订了租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今明两年的租金为15万元/年,第三年租金将根据当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我们现在无法确定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呢?”该广告公司吴会计致电询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该广告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先按前两年租金的合计金额30万元缴纳印花税;鉴于第三年租金尚未确定,合同签订时先按5元定额贴花,以后租金金额明确时,再依法补缴印花税。
注册资本增加部分也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这一税种主要存在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税务事项中,不同的合同种类也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和征收依据。譬如,每一户企业在注册时都需要根据注册资本来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注册资本变更的同时印花税又有着怎么样的变化呢?
南京顺辉物流有限公司2009年企业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0万元,2012年企业减资100万元,2013年1月企业再增资200万元,即此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此,若该公司可以提供出2009年已按4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的确切证明,那么2013年只需按100万元缴纳印花税。
大宗采购合同的购买方需缴印花税
玄武区某酒店提供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显示,该酒店2012年底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了1205000元。经了解,增加部分一是酒店对部分客房进行了翻新修缮,大宗采购了一批家具;二是为提升办公水平,统一更新了办公人员的电脑。这些大宗物品由采购部门统一购买,与销售方也签订有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该酒店财务人员需要补缴2012年度购销合同印花税361.5元及相应滞纳金。
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又不从事购销业务,怎么要缴印花税呢?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合同双方应该各自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因此,该酒店与销售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酒店和销售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就合同承载金额1205000元按照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税目随技术转让类型变化而变化
南京斯帝普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将一项技术专利权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填写申报表时,南京斯帝普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技术合同”进行申报,税务人员发现后立即提示该公司财务人员申报的税目有误。该公司财务人员不禁疑惑,专利技术转让难道不属于技术合同吗?
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因此,南京斯帝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技术专利权所书立的凭证应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境外签订的合同境内使用时应缴纳印花税
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内外投资者纷至沓来,跨境货物、劳务、资本等方面的往来日益频繁。2013年某境外投资人将持有栖霞区一家公司的股权通过电子文件的方式转让给另一家境外投资人。次月,股权转让双方入境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发现,双方以电子文件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该合同在中国境内使用时,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