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能否推迟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7-07
问:我公司以设备对子公司投资入股,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我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子公司刚成立,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我公司能否推迟开票,待子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再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子公司将无法进行抵扣。如果暂不开票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税法是否允许?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所以贵公司不能延迟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