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免税转内销的如何税收处理?
作者:潍坊国税出口退税 时间:2014-09-03
问:5月有一笔出口收入,征税率为17%退税0。当时按免税处理的,增值税附表一填在18行开具其他发票。进项税填在附表二26、27、28行。现在知道应是视同内销,那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帐务处理怎么办?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当时按免税处理,应为视同内销征税,该出口额须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全部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4号公告规定,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免税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视同内销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