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参考: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9月)
来源:福建国税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1.9月1日以后,从事二级货运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不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因此,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服务,文件规定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如果委托人以现金结算全部代理费用,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四、其他管理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试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对公账户进行结算。通过个人银行卡或现金形式结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中涉及的国内段拖车、报关费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一、免税适用范围
……
试点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未包括离港或到港服务环节在内而单独提供的拖车、报关、报检、验货、境内货物运输代理等与货物和船舶代理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免税范围。”
因此,国内段拖车费和报关费,不享受免税政策。
4.我们是一家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目前有95%业务属于免税项目范畴,另有5%业务属于应税业务范畴。现购进的办公用电脑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5.纳税人提供网络点播电影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提供网络点播电影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6. 租赁光纤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租赁光纤属于营改增范围。
7.从事快递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要转让其在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8.个人提供打捞救助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因此,个人提供打捞救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9.构筑物的修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构筑物的修理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应按17%的税率征税。
11.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候取得哪些进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 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2.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错误,购买方拒收未认证的,现在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于2014年7月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认证期限内,因此,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红字发票申请单。
13.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开具发票时,防伪税控系统里的税率为什么为零?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免征增值税,开票系统里的税率选择为“0”。
1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
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物业服务公司目前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我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我公司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16.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中一联丢失,是不是能用另一联抵扣或者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其中一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可以开具KG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是否规定要用中文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用中文填写。“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
18.我单位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现在是否不再发售IC卡和金税卡给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因此,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自8月1日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应向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发售金税盘、报税盘。
19.我单位销售设备,能否分2个月开具发票给购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因此,如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可按照收款日期分开开具发票,如未进行约定的,应在设备发出当天一次性开具发票。
2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全部收取的价款作为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发票,还是作为价税合计金额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发票应将收取的全部价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21.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
22.销售炒制的瓜子是否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瓜子属于炒制的果仁,不属于农产品,不能开具13%的发票,应当按17%税率开具发票。
23.企业到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金额开具错误,当月开具的且对方未认证的,可否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24.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留抵税额可否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SPAN>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因此,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26.从境外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电户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因此,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不需开具发票。
28.批发和零售养鸡养猪设备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因此,零售批发养鸡养猪设备,属于农机范围,免征增值税。
29.公司2011年购买的一台生产上使用的设备,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现在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计划将该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请问该设备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贵公司购买的设备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30.生产销售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31.生产销售琥珀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生产琥珀需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10%。
32.受托加工的金块制作成金条,加工方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
金条不属于消费税税目中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因此不要缴纳消费税,加工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33.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添加食盐是不是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因此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添加食盐不属于消费税管征范围。
34.车购税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几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SPAN>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35.缴纳车辆购置税对纳税人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对纳税人的年龄没有规定。
36.我公司某月少缴税款,滞纳金是按照滞纳税款进行计算还是按当月实际应缴纳税款的全额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滞纳金应按滞纳税款进行计算。
37.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同一段时间内从事2项业务,是否需要分别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因此,纳税人外出在同一县市经营,同一时间段只要开具一张《外管证》即可。
38.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了,怎样才可以领购发票?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9.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和生产地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如何提供?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SPAN>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3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26号)规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的,需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0.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今年或往年的账簿需要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因此,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企业当年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41.福建省的纳税人如果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出现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是否可以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第二条规定:“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因此,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是不可以同城通办的。
42. 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备案能否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技术维护费备案无法同城通办。
4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有无实行“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第二条规定:“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不在“同城通办”范围内。
44.福清纳税人能否在福州认证和核销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上述事项为福建地区同城通办事项,因此,贵公司可在福州进行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核销和发票认证事项,专用发票核销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5.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办税大厅拷贝密钥,可以“同城通办”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规定:“二、业务范围
结合目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基础和管理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首批确定以下五大类涉税业务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申报征收。征期内增值税(不含一窗式比对未通过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税种的申报征收。
(二)报税认证。征期内一般纳税人IC卡报税(不含无法正常报税、清卡、抄报税前需领购发票及申报异常情况的)、非征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在认证时发现非本局管征的企业有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应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普通发票(不含企业冠名发票、手工发票)的验旧和核销。在核销时涉及需行政处罚情况回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纳税证明开具。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的,通过查询CTAIS系统信息,按照系统格式出具已纳税证明。
(五)税收政策咨询。对于上门咨询税收政策等业务的,除受理本辖区内纳税人的咨询,也应受理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咨询。受理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限时将解答结果反馈咨询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密钥的拷贝不可以“同城通办”。
46.福建省从什么时候开始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以免填单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免填单”服务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89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省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
二、业务范围
本次纳入“免填单”项目包括税务登记(含开业、变更、注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17项、发票管理(含发票领购、发票缴销、发票验旧、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申请等)12项、申报缴纳办理19项、证明管理5项、税收优惠(含减免税备案等)11项等五大类共64项涉税业务,……”
因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此次“免填单”服务包括了税务登记的变更。
47.目前福建税审报告的最新格式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报告封面格式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43)规定:“凡在我省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到我省内执业的外省、市(含厦门)区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提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须采用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设计的封面样式,并在指定位置粘贴防伪标签(具体式样见附件)。
对不符合规范封面格式,没有粘贴防伪标签的涉税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采信。”
因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应根据闽国税发[2014]43文件中的附件格式出具。
48.样品报关出口的,是否需要开具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申报退免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关出口的样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49.一般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适用何种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50.本公司自用的小货车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人身受伤害,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由本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对方损失10多万元(已扣减保险公司的理赔额)。以上的损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损失”准予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方能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51.我公司向农户收购鸡爪再做成泡椒鸡爪,请问可以申请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
7、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向农户收购鸡爪再做成泡椒鸡爪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52.我单位购进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还能继续计算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算折旧扣除。
53.我单位种植花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同时所得额未超过10万元,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项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因此可以同时享受。
54.企业支持云南地震的救灾有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云南地震的救灾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55.企业取得远洋渔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是否有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取得“远洋渔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其中的企业是指软件企业还是全部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企业外购软件可以享受优惠适用于所有企业。
57.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准予税前扣除。
58.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9.中国境内的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中国境内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可能存在间接股权转让的问题(如实际转让为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60.中外合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1.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给境内自然人,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2.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因未使用需列入收入总额,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因此,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