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费用明细表》一般企业如何填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新松 日期:2015-01-0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照已经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难发现,《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下简称:本表)是修改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新增加的一张基础表格。本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第6行“财务费用”的填报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正常纳税人必须填列的一张表。增加本表的目的,笔者以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掌握企业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状况,二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表进行逻辑分析和税收风险控制。因此,企业在填报此表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因为此表是基础表而马虎对待。
一、本表与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利润表》相关栏目的比较分析
分析过主表(A100000)结构的人应该发现,主表(A100000)的第1行至第13行是根据《<</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设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本表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项目合计数应与《利润表》相关栏目的累计数完全相符。
主表(A100000)第1行至第13行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利润表格式相比仅多“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两个栏目,而小企业不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坏账损失则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并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第24行“(八)坏账损失”中填列,此类企业填报本表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合计数也应与《利润表》相关栏目的累计数一致。
主表(A100000)第1行至第13行与《企业会计制度》所附利润表格式相比多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减值损失”两个栏目,少“其他业务利润”、“补贴收入”两个栏目。“其他业务利润”、“补贴收入”项目按照填报要求应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分别填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此栏目可以不填,如果有些企业比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相关指标直接填列即可:“资产减值损失”虽未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其经济业务分别在“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分别填报在《利润表》“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栏目中,在填报本表是否需要“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从“管理费用”中剔出呢?笔者以为,从整个报表的逻辑性和整体性考虑不需要。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合计数不仅与主表(A100000)还是与不同会计核算方式下的《利润表》相关栏目的累计数应完全相符。
二、本表具体栏目合计数与其它各表相关栏目数字的逻辑关系
1、本表第1行“职工薪酬”第1列+第3列<</SPAN>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3行“合计”第1列。
2、本表第4行“业务招待费”第1列+第3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
3、本表第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1列+第3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一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4、本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第3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
5、本表第7行“七、资产折旧摊销费”第1列+第3列<</SPAN>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行“一、固定资产”第2列。
6、本表第8行“八、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第1列+第3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3行“(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1列。
7、本表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第1列+第3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0行“合计”第13列。
8、本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第5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
三、填报本表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般情况下,本表是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帐户的明细账填列,但客观上存在一些项目与所设明细账不尽一致,部分企业存在着明细账户设置不规范、核算内容不统一问题,要正确完整填列本表必须重新分类统计。在方法上可以采用T型工作底稿进行调整,但所有项目的调整必须在上述三个账户内进行,总额必须与三个账户的合计数相一致,调整资料必须保存完整。
除做好上述工作外,笔者根据以往企业在申报中普遍存在的下列问题提醒大家注意:
(一)不合法凭证入账问题的处理,例如无税务监制章发票;已经明文作废发票;单位名称不符、不是全称或无单位名称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购买货物劳务取得财政等部门收据;涂改发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有部分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税务机关对此类支出普遍都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有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中如果有不合法凭证入账问题,应先减除这部分金额后再计算准予扣除限额,否则,可能会产生计算业务招待费时部分或全额被剔除,不合法凭证入账金额再剔除的后果。例如:某企业“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年累计发生额210万元,其中有不合法凭证入账金额30万元,在填列本表第4行第3列时,只填列180万元,其他30万元并入本表第24行第3列,待汇总其他扣除项目列支的不合法凭证金额后,再填列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9行“(十六)其他”第1列。
(二)“职工薪酬”与“劳务费”的区分问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保险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劳务费是指企业接受个人独立提供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支付的费用。两者的区别在于企业与劳务的提供者是否存在雇佣与非雇佣关系。在会计与税收的处理上也都不一致。在税收上,职工薪酬是以自制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作为合法凭证,劳务费是以税务部门开出的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作为会计处理依据,符合合法凭证要求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理解与把握。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无论是财务制度、会计规定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明确的界定。从税务机关执行的情况看,业务招待的对象主要为外部的客商而非内部人士,企业内部员工聚餐、会议餐费、培训餐费、误餐费均不包括;从内容看主要烟、酒、餐费,还包括用、玩、住、送等各方面的接待费用,但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