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信托计划取得的分红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指出,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一般由信托公司设计成产品,再由投资者购买,属于一种金融产品。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管理下获取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即信托产品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收益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或投资者确定的受益人,而不是信托公司。
由此看来,投资者的信托分红是从信托项目中获取的,不是从信托公司获取的,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属于对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而不是对信托公司的投资。那么,该投资行为获取的分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呢?
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可以享受免税的分红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对居民企业投资而获取的税后分红,而不是间接投资或间接税后分红。直接对居民企业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条件:章程列举了股东名录;验资报告验证的投资成本;按公司法及投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如选举权、净资产所有权、重大事项投票权等);增资减资权等。由于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无法享受上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只能享受预计的收益或符合条件的赎回本金,因而不属于对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也就不能被列为免税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信托产品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债权性投资条件,企业因投资信托产品而获取的分红按贷款利息收入确认,应合并在当年收入总额内计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李影 侯淑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