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大额费用起疑 历时1年反避税案查结
2015-12-22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驰 赵鹏 王红兵
“企业最终认可了我们的征税意见,同意即刻补缴税款。”日前,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一名税务人员高兴地向局领导汇报。这意味着鞍山市国税局紧盯不放的一桩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反避税调查案,历时一年多的努力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对外支付大额费用露疑点
近期,鞍山市国税局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专项调查工作,着重核查外资企业向境外大额支付费用情况。通过细致排查,发现辖区内某控制阀公司对境外母公司支付费用在全市额度最大且明显异常。
经查询发现,该公司由境外母公司100%控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量服务费,且数额逐年大幅增加,从2006年的18万元跃增到2013年的1985万元,支付种类也由2006年的5项具体服务增加到2013年的5大类、24项具体服务项目。2013年,由于服务费剧增,致使该公司利润率由以往年度的20%~35%,锐减至13.71%,与正常年度的盈利水平相比明显异常。截至2013年底,该公司共税前列支服务费累计达4990万元。
鞍山市国税局由此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将利润向境外母公司转移的“税收筹划”,存在重大避税嫌疑。
科学研判支付费用不合理
考虑到本次反避税调查的复杂性,鞍山市国税局抽调骨干人员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遵照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会审制度,开展调查研判。
项目组首先着手理清该企业关联交易和成本费用列支脉络,并开展功能风险分析。为掌握集团服务费的全貌,项目组要求该公司提供服务的全部交易合同,特别是集团的全球组织和运营模式、共享服务的架构、各参与方情况、共享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和明细,以及历年财务资料等。
经调查,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方面,该公司由境外母公司100%控股,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关联企业,再由关联企业销售给第三方;成本费用分摊方面,境外母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全球采购服务、供热事业等相关服务,由该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通过对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的调查分析得出,该公司在整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生产、部分采购、管理、合约研发职能,不承担销售职能,属于非全职能企业。
随后,项目组把调查重点放在审核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上。但在具体审核中,却遇到了技术难题。服务与有形财产不同,没有实物形态,不易识别,特别是企业管理软件的研发使用维护情况,税务机关暂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为解决难题,项目组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调查。如从CTAIS系统中调取企业涉税数据信息,要求纳税人限期提供资料,从海关和工商等部门获取数据,查阅社会媒体公开信息,向外省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实地查验该企业境外总部为其提供的服务痕迹,与企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等。对于境外母公司提供的IT业务及系统管理软件购买使用情况,项目组还特别到相关企业及高校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今年3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发布后,对境外支付服务费进行反避税调查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项目组要求该公司将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进一步细化,运用六项测试验证集团内劳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经过科学研判,项目组确定该公司在集团服务费的定性方面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不合理。
转让定价谈判终获成功
鞍山市国税局的调查引起了境外母公司高层领导的重视,他们从国外赶赴鞍山,并聘请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税务代理人谈判交涉。
谈判中,税务人员与税务代理人的精英团队据理力争,运用业务知识摆事实、讲税政,利用大量的数据分析,逐项还原支付服务费项目,详细筛选出哪些服务费项目属股东行为,或者重复服务,与鞍山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且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
鞍山市国税局项目组主张:若母公司不向鞍山公司提供财务、人力资源服务,鞍山公司财务部门仍能自行负责财务职能、正常运营,因此,母公司提供的集团财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应归属鞍山公司实际需要;鞍山公司没有自有品牌,并且产品不面向第三方销售,并非信息宣传的受益方,因此承担集团信息传播费不合理;鞍山公司没有产品开发专利权,产品开发项目均由母公司统一组织研发,最终受益方是母公司,产品开发计划费用不应由鞍山公司分摊;用于SAP系统的设置与维护费用的供热事业部ERP规划项目,母公司此前已收取许可权费用,不应再重复收取费用;用于市场前沿性的需求调研所发生的商业流程支持费用,鞍山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关联销售,市场前沿性的需求调研对于鞍山公司意义不大,而且对外宣传的最终受益方也应为母公司或是项目签约方;生产流程支持和技术服务与咨询费、生产效率计划服务项目重复;产品应用支持费应由相应销售公司面向第三方客户进行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持,不应由鞍山公司承担此部分功能风险;有关产品开发的技术支持产生的产品管理费,产品开发的全过程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和控制,并最终申报专利权,此项费用在鞍山公司未真实发生。
历经近十轮的谈判磋商,该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无法辩驳,终于在税收调整上与项目组达成共识,签字认可了鞍山市国税局的征税意见,补缴税息合计1134万元。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