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哪七种情形下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宏志财税 作者:赵辉
2016-04-04
问: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住宿费所负担的增值税是否均允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住宿费进项抵扣应当区分情况,对下列七种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二是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是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
七是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