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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盯”上国企 勿要贪功求利掉入陷阱

虚开“盯”上国企 勿要贪功求利掉入陷阱




2017-07-04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在朋友介绍下,某国企经理王某做了一单“快捷”的煤炭购销业务,并得到了一笔利润。自认为增加了公司收入和业绩的王某没想到,因未核实购销企业和货物情况,他已掉入了违法人员设置的陷阱。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国企参与的虚开发票案件。案件共涉及8家企业,涉案企业共虚开发票2241份,涉及金额2.8亿元,税额4810.4万元。目前,案件涉及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涉嫌虚开,企业疑点重重
  
  2016年12月初,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接到东城区国税局传来的疑点信息称,发现5家商贸企业在无任何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向房山区国企A经贸公司顶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89份,涉及金额2.3亿元,税额3940万元。5家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后当月未缴纳任何税款,已于次月走逃。东城区国税局认为,5家企业有重大虚开违法嫌疑,请房山区国税局对受票企业A公司实施调查。
  
  房山区国税局检查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刻使用征管软件分析A公司数据。检查人员发现, A公司从东城区5户企业处取得2189份发票后,于当月对5家企业中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开具的共514份发票申报抵扣,涉及金额5096.9万元,税额866.5万元,其余发票暂未申报抵扣。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房山区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协调东城区国税局检查人员与公安机关一同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外围调查,获得资金回流证据
  
  为了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决定先期调查A公司资金流出情况。企业账户信息显示,2016年11月向B贸易公司汇款2990万元,向C商贸公司汇款2973.4万元。两家公司在收到两笔款项后,均于当天将资金汇入天津D煤炭公司账户。办案人员发现,D煤炭公司账户资金流水额非常大,但资金流出方向散乱,有汇入企业账户的,也有汇入庞某等个人账户的,办案人员从D公司纷乱的资金流向中并未发现资金回流迹象。
  
  办案人员调整调查方向,转而对A公司流入资金实施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在A公司支出资金的同一时间段内,其银行账户中分别有2984万元和3000万元的资金转入,这两笔款项与A公司汇给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两笔款项数额十分接近。办案人员立即对这两笔资金的来源进行追踪,发现资金分别来自山东省济宁市的E煤业公司和F经贸公司。
  
  专案组立即赴济宁市对两家企业银行账户实施调查。在核查两企业资金往来信息时,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庞某。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汇给A公司的2984万元和3000万元资金,均由庞某从其河北的账户中转入两企业户头。
  
  经过不懈追查,一条完整的资金回流链条显现在办案人员眼前: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分别将2984万元和3000万元两笔资金汇给A公司,A公司扣减一定数额后,将款项分别汇入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账户。两家商贸公司收款后,转付给天津D煤炭公司,最后所有资金均汇入庞某在河北开设的个人账户,由庞某最终将两笔资金汇给E煤业公司和F经贸公司,完成资金回流。
  
悔不当初,企业掉入虚开陷阱
  
  掌握了A公司资金回流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A公司总经理王某,向其出示了资金流调查的证据,指明其上游企业B贸易公司、C商贸公司开票后已走逃,并向王某宣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严重后果。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王某如梦初醒,承认经朋友介绍,企业从事了一笔煤炭购销业务,对外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主动要求向公安机关投案。
  
  王某供述称,A公司为北京某大型国企下属单位。企业有业绩考核指标,由于生意不好做,当年的指标还有一部分未完成。2016年11月,与A公司同一个系统的某企业总经理靳某称,有一笔煤炭购销业务想介绍给王某,购销企业都已就位,货物运输等已安排妥当,但靳某所在企业因涉及纠纷诉讼,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展业务,因此想做个人情将这笔业务介绍给王某。王某可从每吨煤炭中提取2元“好处费”。考虑到靳某是熟人,而且不费吹灰之力,既可以增加销售业绩,又有收入,王某动了心,答应了靳某。
  
  于是,王某先后与“供货方”东城区5家商贸企业总代表张某,以及“购货方”山东济宁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总代表陈某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就这样,王某和A公司在不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没有见到货物的情况下,进行了10万吨煤炭的商贸“业务交易”,并向济宁两家企业开具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114.5万多元,税额869.4万多元,王某从中获得了20.9万多元的“利润”。
  
  专案组随后对济宁市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实施调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与A公司并无货物往来。两家企业主营业务是从个体小煤场购进煤炭对外销售,由于小煤场不能开具进项发票,因此E煤业公司、F经贸公司找到中介人张某和陈某,以按比例提取开票费的方式,请二人帮忙寻找可靠单位、最好是国企开出的进项发票。
  
  至此,案情已基本明朗。根据济宁两家公司及王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追踪布控,很快将陈某等4名涉案人员抓获。陈某如实供述了与张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山西等地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经过警方网上追逃,该团伙主要成员张某已于近日落网,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税案点评
    
国企虚开风险不容忽视
  
  本案是一起国企参与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
  
  在人们的印象中,国企通常经营规模大,并且核算较为规范、信誉良好。也正因此,目前一些虚开违法分子“盯”上了一些国企,通过中间人介绍骗取企业信任或利益诱惑等手段将个别国企“拉下水”,作为其虚开链条中的“洗票”环节,以提高其运作的虚开“业务”的可信度。
  
  本案中,涉案国企接受虚开发票成为违法虚开链条中的一环,除企业负责人急于增加业绩、法律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外,也凸显出部分国企在内控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在经营业务审查、涉税业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监督制约机制。
  
  本案企业的违法情形,为部分国企敲响了警钟。在企业经营活动跨地域、网络化,业务日趋多样化的当下,国企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持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切忌因片面追求业绩和利润,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应以此案为鉴,加强央企、国企的税法宣传和税收监管工作,通过定期开展针对性涉税辅导、帮助企业审视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降低企业违法风险。

点评人:北京市房山区国税局局长 濮璐

(责任编辑:褚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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