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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就妥妥没有涉税风险?权威解读四大税务风险点

大企业就妥妥没有涉税风险?权威解读四大税务风险点




来源:厦门国税

发布时间:2017-08-10


  @吃瓜群众:大企业纳税遵从高、财务水平强,还会存在什么税务风险呢?

  @检查人员:哈哈,大企业虽然内部控制较为健全,但也会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等原因而产生税务风险。所以我们特此把今年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整理出来,帮助各位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能力呀,毕竟小问题也不可以忽视哦。

    涉税风险一:预收账款

  A贸易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业务员和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导致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及时开具发票,进而引发确认销售收入不及时。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发现发票开具日期晚于物权转移单签收的日期或者货物出仓日期,有些甚至还未开具发票哦。A企业营业收入金额大,小小的预收账款收入延迟确认的风险也导致补缴了不少税款呢。

  政策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涉税风险二:库存盘亏

  A贸易企业采购库存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物流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巡查盘点、账实核对,一旦发现货物毁损,就向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盘亏申请。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只查找到了调减库存的记账凭证和盘亏申请单,遂发现企业未针对盘亏货物做进项转出。

  政策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38号)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两项风险导致A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807,240元。

      涉税风险三:税前扣除不规范

  ①C公司一直被广为称赞福利好,除五险一金外,还为员工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②D公司党团活动丰富,某日迎着明媚的春日,组织员工前往古田会议旧址实地学习,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动车票,并将此项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费用,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加油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D公司报销的党团活动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涉税风险四:货权转移未及时确认收入

  E公司为F酒店下属小超市,独立法人资格,因公司战略布局调整E公司实际已停止零售业务,人员解聘,积压库存商品由F酒店代为管理销售,201X年5月经F酒店总经理会议决议将库存商品管理权及物权转移给D酒店,但款项未收,未确认收入。截止201X年5月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为2487320.31元,应补缴增值税2487320.31*17%=422844.45元。

  政策加油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六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ABCDE企业:这次检查帮助我们识别出以上日常业务中忽视的税务风险点,获益匪浅。我们会将税务风险点嵌入内控管理制度中,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毕竟虽然小问题也不能忽视,否则将引发大风险。(掌声)

  @吃瓜群众:对大企业的检查方法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检查人员:本次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遵循《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国税函〔2016〕253号)的文件精神,采取辅导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大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运营方式,识别税务风险,提炼风险提醒,采取“一对一”方式辅导企业自查并及时自我纠正,在一次次的检查过程中拓展遵从合作,逐步构建税企共同参与的税务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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