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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读懂新医改里的“税”信号

医药企业:读懂新医改里的“税”信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辛淑婷

发布时间:2020-08-10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医药工业产值年均递增16.8%,成为国民经济产业体系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医药制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新一轮医保制度改革启动,加之近年来医药行业监管趋紧,针对医药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大,税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笔者建议,医药企业以此为契机,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新医改背景下,药企需要更合规的税务管理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启了新一轮医保制度改革的大幕,同时也释放出医药企业应该进一步强化税务风险控制的新信号。

  《意见》指出,要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继续强调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自2017年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后,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随着“带量采购”“一票制”等新医改措施的推进,药价虚高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治理,医药行业的竞争格局、经营模式、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方式等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不久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值得关注的是,医药企业“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被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新医改背景下,医药制造企业面临业务模式的调整,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正当其时。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可提高企业税务部门的参与权、话语权,注重税收政策适用性和前瞻性考量。比如在“带量采购”模式下,医药企业面临药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或将促使企业开展集团内业务重组、并购其他医药企业等业务。此时,建议医药企业的税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集团内各实体职能的整合,评估税收负担情况和政策适用性,并做好转让定价安排,合理管控税务风险,尽可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

  医药行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一直是各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开展医药行业专项治理活动,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肃清行业风气。2019年,财政部对77家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重点涵盖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和价格合理性。检查中发现,部分医药企业有会议费在销售费用中的占比过高;会议费用中的餐饮费与住宿费、场所租用费、交通费严重不匹配等现象,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的嫌疑。

  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开展的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中,也发现了一些医药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4年~2016年这三年间,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抵进项税额等手段偷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200多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03份,金额近3000万元,涉及税款超过500万元;其他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5500多万元。最终,税务机关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0万元,并处以3700多万元的罚款。

  部分医药企业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金钱损失,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云南省某医药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通过“过票款返现金扣进项管理费”的方式支付开票公司“开发票好处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800份,金额高达78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00余万元。最终该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高额的罚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采购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还面临刑事责任,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笔者建议,医药企业除了做好日常事项的税务风险管理外,应高度关注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规范发票以及相关凭证的审核与管理,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尤其是在销售费用方面,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检查。

  建议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笔者认为,在新医改措施不断推进和行业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医药企业若想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可在提高研发能力上下功夫。

  新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破除了以往的“研产销”绑定制度,将促进产业专业化分工,并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同时,新药的审评、审批流程得以优化,对鼓励药品创新也起到积极的作用。重视新药研发,避免与仿制药企业的价格竞争,或将成为医药企业发展的新突破。

  在我国的税收优惠中,不乏鼓励创新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摊销,并且进一步简化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程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优惠门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医药企业发展。比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生产和销售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按需调整等便利办税举措。

  笔者建议医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做好政策适用性和合规性分析,注意防范超额享受优惠的风险,特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额享受问题。在制定核心研发人员的激励计划、开展新业务之前,以合规为基础,结合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税务安排。

  (作者系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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