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防范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作者:马剑
发布时间:2020-09-21
公安部在2019年公布了打击涉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天津“3.0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2019年2月,天津市公安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的线索,成立联合专案组,打掉两个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成立10余户空壳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非法购买、冒用大量自然人身份信息,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大肆虚开“劳务费”、“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40亿元。2019年4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
目前我们关注到上海税务机关官网在公布的2020年以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也有大量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情况,如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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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上海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7月31日至2019年06月24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68份,票面额累计9248.45万元。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务费虚开金额巨大,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种类为普通发票。通常情况下,大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知道性质严重,而对于普通发票的虚开却没有高度重视它的后果也如此。
在实务中,对于纳税人取得这类费用,对其真实性认定并不难。首先在合法性上,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其次,在合规性上,通常情况下,企业接受劳务公司用工,可以获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本单位在安排用工人员时,都会被安排有一定的岗位,如果是真实用工,均可经得住核查。否则,这些所谓的被派出人员信息的身份和被安排的工作岗位,一查就真相大白。
再次,在支付该项费用的款项时,对于挂账只支付少部分款项的,更要引起注意,可能存在虚假用工嫌疑现象。
最后,对于取得虚开普通发票的劳务费,税务机关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企业所得税处理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取得虚开的劳务费用发票案件,被移送到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需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发生劳务费支出,是真用工还是虚用工,其实很容易被识破。个别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或套取现金等不法目的,在信息化和大数据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已经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