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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学习笔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学习笔记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财税罗老师  

时间:2021-03-27

摘要: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延期,是对24号公告的再次延期。应该表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延期期限,继续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21年7号公告出台后,有几个知识点是比较绕圈子的,相对于财税2021年6号公告,提问者较多,行文相当有问题。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还是减按1%?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税收优惠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表述,有两处明显错误!

  1)13号公告免征截至5月31日,24号公告予以延期至12月31日。

  那么,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延期,是对24号公告的再次延期。应该表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延期期限,继续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7号公告第一条前半句,将13号公告全部延期;后半句又将湖北小规模4-12月单独表述。

  整体与部分的不清晰,部分之中又切割出时间段,逻辑关系严重混乱。

  行文中根本无法厘清21年1-3月的湖北小规模纳税人,是免征还是应税?只能对照实务和征管系统来判断,21年1-3月湖北小规模是免征的。

  至此:湖北小规模纳税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税;2021/4/1-2021/12/31适用3%的减按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在2021/1/1-2021/3/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仍可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税款所属期2021/1/1-2021/3/31期间,仍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综合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精神,此处所指的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此处是特指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7号公告的延期对此无效。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户在2021/1/1-2021/3/31期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政府及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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