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契合数字化转型需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余洁
时间:2021-07-21
契合当前税务数字化转型的需求,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保障数据安全类条款,根据数字经济运行特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共治的法律制度设计。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中提出的改革举措,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其中一项重要突破就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的基本法,应契合当前整体数字化转型的需求,提供法律支持。
一是建议增加保障数据安全类条款。
数据已成为税务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词。迎接数字时代,应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以发票电子化为突破口,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从而实现税费数据要素业务化、集成标准化、应用智能化。在此背景下,数据要素的安全性不容忽视,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一项基础性内容就是应增加对数据安全的保障条款。
数据安全保障的条款在拟制时,应密切关注今年6月10日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安全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说明中特别提出“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地位,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关切,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同步结合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及2021年4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及罚则保障,着力强化涉税数据安全保护,明确纳税人缴费人信息的收集、应用、保密等制度,打击侵害纳税人缴费人数据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合法利用,维护税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自动化数据供应,为税务数字化转型夯实数据基础。
二是根据数字经济运行特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数字经济是一种由数字技术及其衍生产品参与和介入财富创造活动的新型经济形态,具有虚拟性与可移动性,即参与和介入财富创造活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是无形的、动态的,缺乏可见的物理支撑。其催生了一大批网络运营中间平台,包括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直播平台等各类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些平台作为纳税人和网络经营管理者,负有纳税义务,掌握着海量数据信息。为做好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统筹做好各类网络中间平台的权利、义务制度设计,强化税源监控,同时契合其运行特点,及时转变征管方式。《意见》提出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也正呼应了这一需求。
数字经济时代大量的销售行为可以在没有当地应税实体存在的情形下实现,现行规则在数字经济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凸显。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管辖权、涉税电子数据的检查权、电子发票的使用、征纳双方数字签章的效力等基本制度还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和完善。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涉及很多税收征管制度和程序的内容,迫切需要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确认和衔接。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无须工商登记类型、零星小额交易判定标准等具体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也可以成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重要参考。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共治制度体系。
面对数字化转型,仅仅依靠纳税人提供信息和税务机关调查这两种传统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对涉税信息的获取要求,要充分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纳税人群体积极参与。税款的有效征收也无法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调动公、检、法、海关、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群体力量的有效参与,因此,完善社会协同共治是税务数字化转型的应有之义。
作为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时间表、路线图,《意见》围绕“精诚共治”,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四个方面,具体提出了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具体要求。将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实现政务、商务、财务、法务全领域可信应用,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执法联动和监管协同,建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新体系。
社会共治在税收征管法中一直受到重视,但是,税收征管法在规定这方面内容时,只是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支持、协助的要求,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支持、协助或者拒绝支持和协助的法律后果,没有形成整体性的法律制度体系。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协同共治的法律制度设计,积极回应税务数字化转型需求。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作者系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